濟南大自然新材料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主管溝通情況 公司關係企業相互間財務業務相關規範
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
本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,依據自行評估的結果,謹聲明如下:
1、 本公司確知建立、實施和維護內部控制制度係本公司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責任,本公司業已建立此一制度。其目的係在對營運之效果及效率(含獲利、 績效及保障資產安全等)、報導具可靠性、及時性、透明性及符合相關規範 暨相關法令規章之遵循等目標的達成,提供合理的確保。
2、 內部控制制度有其先天限制,不論設計如何完善,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亦 謹能對上述三項目標之達成提供合理的確保;而且,由於環境、情況之改 變,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可能隨之改變。惟本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設有 自我監督之機制,缺失一經辨認,本公司即採取更正之行動。
3、 本公司係依據「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」(以下簡稱「處理準則」)規定之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判斷項目,判斷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是否有效。該「處理準則」所採用之內部控制制度判斷項目,係爲依管理控制之過程,將內部控制制度劃分爲五個組成要素:1.控制環境,2.風險評估,3.控制作業,4.資訊與溝通,及5.監督作業。每個組成要素又包 括若干項目。前述項目請參見「處理準則」之規定。
4、 本公司業已採用上述內部控制制度判斷項目,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 執行的有效性。
5、 本公司基於前項評估結果,認為本公司於民國112年12月31日之內部控制制度(含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),包括瞭解營運之效果及效率目標達成 之程度、報導係屬可靠、及時、透明及符合相關規範暨相關法令規章之遵循 有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等之設計及執行係屬有效,其能合理確保上述目標之達成。
6、 本聲明書將成為本公司年報及公開說明書之主要內容,並對外公開。上述公開之內容如有虛偽、隱匿等不法情事,將涉及證券交易法第20條、第32 條、第171條及第174條等之法律責任。
7、 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於董事會通過,出席董事8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,併此聲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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